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产业集群提能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产业集群提能升级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产业集群提能升级实施方案》,统筹用好省有关政策措施,全力引导和支持产业集群提能升级,推动“1269”行动计划更好实施,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优化集群空间布局。贯彻全省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空间布局要求,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指导各地产业区域竞合发展、差异发展。选派专业技术团队、提供标准化图谱和编制工具,指导各地编制产业集群图谱,汇总形成全省产业集群图谱一张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支持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对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每个支持10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新认定的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每个一次性支持500万元。支持一批省级产业集群提能升级试点项目,每个支持500万元,分两年拨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支持集群建设重点项目。分类支持集群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00万-500万元支持。支持产业集群企业实施规模化技术改造,遴选40个县(市、区)和开发区开展试点,对每个试点地区安排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集群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集群培育优质企业。支持培育一批引领构建集群生态的制造业链主和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集群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增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增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发展,对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入选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五、支持集群筑强载体平台。遴选一批科教资源优势突出、产业基础较好的县(市、区)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未来产业先导试验区,每个支持不超过1200万元。支持开发区申报国家高标准数字园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对进入国家创建名单的,每个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遴选支持一批集聚区、先导区等建设“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园”。遴选支持一批产业基础好、产业链条完整、特色鲜明、智慧化水平高、安全水平高的化工园区提升竞争力,每个支持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支持集群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支持集群布局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中试平台等创新平台载体。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500万元、省级2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每个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七、支持集群推广“三首”产品。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对列入省首台(套)目录的产品给予推广应用补助,每年每户首台(套)生产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加大对首版次软件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首版次软件的,根据推广应用成效,单个软件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奖补。对符合省级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照不超过保单保费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支持集群数字化转型。推动集群建设产业数字化转型先行区,对获评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先行区的市、县(区)和开发区,分档给予5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实数融合能力提升试点的集群,每个支持200万元。支持地方政府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建设“产业大脑”,按照产业规模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奖补。支持集群企业建设面向行业的数智化转型标杆,对评定为省级“数智标杆”的企业,每家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标杆试点的,按企业、区域性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支持集群绿色化转型。支持一批省级及以上绿色园区开展绿色低碳提质升级行动,每个支持500万元。支持产业集聚度高、降碳潜力大、外贸产品较集中的园区建设省级零碳园区和零碳工厂。鼓励金融机构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探索绿色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发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作用,对减污降碳项目、符合条件的在产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等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十、支持集群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围绕共享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高地,每个支持500万元。支持优秀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遴选认定一批转化成效明显的项目,每个奖励50万元。支持集群加快打造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一体化服务能力,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量基础设施创新中心。支持集群企业采用集装箱多式联运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按规定落实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
十一、强化专业人才引育。支持建立开发区和学校“一对一”对接机制,每个省级及以上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开发区对口1所本科院校、1所高职院校和1所技工院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材编写、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人才培养载体,在实施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过程中,对省级现场工程师学院、省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省级市域产教联合体等人才培养载体予以统筹支持;对获评省级工匠学院、省级高技能人才共建共享平台的运营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集群承办省“天工杯”劳动和技能竞赛,对承办竞赛的单位和获奖人员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和相应荣誉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集群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数智贷”、“产业集群贷”、“制造业专项贷”等针对集群需求的特色化金融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上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服务。用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中央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推动落实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为产业集群建设引入低成本资金。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开发符合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并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每年确定一批集群发展省级重点项目,在用地、用能、用水、用林、环境容量等要素需求给予重点保障。对推进难度大的项目纳入省级“1269”行动计划重大问题协调机制,集中力量推动。加快新型产业用地配置政策落实,推广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方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十四、支持集群提升治理水平。鼓励集群发展促进组织、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在举办专业化培训、促进交流合作、产学研协同创新、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集群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鼓励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产业园区等平台单位利用广交会、华交会、进博会、消博会、服贸会等重点展会开展贸易供采对接、宣传推介等活动,并按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本措施实施期限从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省级及以上专项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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